1.2.3对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
发布时间:2020-08-27 08:59:0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2.3

名    称

对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依据实际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局核准

管辖范围

依实施机关而定

地址

――

适用条件

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纳税人申请报告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汇总纳税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汇总纳税通知)(点击展示)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监察

联系方式

1236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局纳税服务

联系方式

0756-3216395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珠海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点击导航)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由核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复议

地址和联系方式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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