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8.1 |
名 称 |
教育费附加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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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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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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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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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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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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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
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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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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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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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通用申报表;2、财务会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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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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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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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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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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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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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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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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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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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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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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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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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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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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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监察组 |
联系方式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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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纳税服组 |
联系方式 |
0756-3216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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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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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点击导航) 0756-3216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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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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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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