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6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或者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09-13 19:59:2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4.6.6

名    称

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或者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珠海香洲(区)

地址

广东珠海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

适用条件

纳税人违反规定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或者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的。

裁量标准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违法程度较轻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程度一般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程度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违法程度较轻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程度一般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程度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0756-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

2.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3.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监察

联系方式

1236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局纳税服

联系方式

0756-3216395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珠海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点击导航)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珠海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点击导航)

0756-321630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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