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09-13 20:19:2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码

4.9

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基金监督条例》(20043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3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

管辖范围

广东珠海香洲(区)

地址

广东珠海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税务机关责令,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用人单位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监察

联系方式

1236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局纳税服

联系方式

0756-3216395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珠海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点击导航)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珠海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点击导航)

0756-321630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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