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发布时间:2020-09-14 08:44:1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6.4.2

名    称

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东珠海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点击导航)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

管辖范围

广东珠海香洲(区)

地址

广东珠海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

适用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发票专用章印模

3.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式样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不含印刷厂印制发票时间)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发票印制通知书》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监察

联系方式

1236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局纳税服

联系方式

0756-3216395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珠海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点击导航)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珠海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点击导航)

0756-321630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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