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3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6 17:31:0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16.3

   

环境保护税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湛江市赤坎区辖区内税收

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二路3号

适用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由税务机关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二路3号

进度结果查询

12366/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二路3号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https://www.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12366/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二路3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纳服股

联系方式

12366/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二路3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12366/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二路3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仅供参考)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号;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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