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聚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81584655456D)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向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廉石岭税限改〔2024〕5 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廉石岭税限改〔2024〕5 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廉石岭税限改〔2024〕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石岭税务分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