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14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4 15:30:59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29.14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廉江大道北72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经济开发区、吉水镇、和寮镇

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开发区九洲江大道4

适用条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责令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收益金的企业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石油开采企业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石油特别收益金或者改变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的;

3.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石油特别收益金缴入国库的;

4.在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廉江大道北72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廉江大道北72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廉江大道北72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廉江大道北72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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