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码 |
1.14.1 |
名 称 |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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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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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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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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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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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廉江大道北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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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经济开发区、吉水镇、和寮镇 |
地址 |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开发区九洲江大道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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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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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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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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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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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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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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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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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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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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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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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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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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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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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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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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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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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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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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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廉江大道北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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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廉江大道北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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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廉江大道北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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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廉江大道北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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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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