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1 14:57:0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4.6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含续签)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雷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雷州市西湖大道63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雷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雷城街道、新城街道、西湖街道建筑业、房地产业及列举纳税人

地址

广东省雷州市雷城镇西湖大道180

适用条件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还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办理。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应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协调;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及要求;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等;

2.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分析企业实质性变化情况,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修订或者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3.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各年度经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区间中位值,且未调整至中位值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续签申请;

4.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5.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雷州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9-8800769/雷州市西湖大道6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雷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9-12366雷州市西湖大道63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雷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雷州市西湖大道63/0759-885804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雷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雷州市西湖大道630759-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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