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5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5 12:02:1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4.6.5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雷州市税务局乌石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乌石镇、北和镇、覃斗镇

地址

广东省雷州市乌石镇乌石大道5

适用条件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裁量标准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雷州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9-8800769/雷州市西湖大道6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雷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9-12366雷州市西湖大道63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雷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雷州市西湖大道63/0759-885804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雷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雷州市西湖大道630759-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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