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1 17:13:4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6.3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权力

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雷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雷州市西湖大道63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雷州市税务局新城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雷城街道、新城街道、西湖街道

地址

广东省雷州市雷城镇西湖大道180

适用条件

符合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应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认定。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3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36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发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层报税务总局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税务总局认定终止其居民身份的,应当将相关认定结果同时书面告知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主管税务机关。上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减免税款追缴等后续管理工作。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0759-12366 /雷州市西湖大道63)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点击展示)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雷州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9-8800769/雷州市西湖大道6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雷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9-12366雷州市西湖大道63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雷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雷州市西湖大道63/0759-885804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雷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雷州市西湖大道630759-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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