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10-15 11:27:1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6.4.2

   

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遂溪县税务局岭北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遂溪县岭北镇仲建路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遂溪县税务局岭北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岭北镇、建新镇

地址

遂溪县岭北镇仲建路

适用条件

用票单位有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A02084《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式样

3.经办人身份证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变更名称或社会信用代码时提供。)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0759-12366 /遂溪县岭北镇仲建路)

https://www.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发票印制通知书》(点击展示)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遂溪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9-7780471/遂溪县遂城镇府前路89号遂溪县税务局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遂溪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9-12366/遂溪县遂城镇府前路89号遂溪县税务局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遂溪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遂溪县遂城镇府前路89号遂溪县税务/0759-778095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遂溪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遂溪县遂城镇府前路89号遂溪县税务局/0759-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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