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8.4 |
名 称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
权力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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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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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R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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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通办类型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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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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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吴川市税务局法制股 |
地址 |
广东省吴川市海港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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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吴川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吴川市 |
地址 |
广东省吴川市海港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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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人员制作并推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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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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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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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限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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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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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主体、范围、依据、程序、流程图等;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所有案件均需经过书面审理,书面审理一致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书面审理存在较大分歧的,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3.法制股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吴川市税务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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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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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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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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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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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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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0759-12366 /广东省吴川市创业路325国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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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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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广东省吴川市海港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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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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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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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吴川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9-5575048/广东省吴川市海港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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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吴川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9-12366广东省吴川市海港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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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吴川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吴川市海港大道/0759-5566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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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号 0759-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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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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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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