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6.2.2 |
名 称 |
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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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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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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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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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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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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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湛江市霞山区海昌路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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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霞山区 |
地址 |
湛江市霞山区海昌北横路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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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用票单位有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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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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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A02084《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式样 3.经办人身份证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变更名称或社会信用代码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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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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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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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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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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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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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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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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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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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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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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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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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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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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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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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湛江市霞山区海昌北横路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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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湛江市霞山区海昌北横路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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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湛江市霞山区海昌北横路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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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湛江市人民大道北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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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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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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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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