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8 16:14:0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24

   

代位权、撤销权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霞山区

地址

湛江市霞山区海昌路13

适用条件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该纳税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除外。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湛江市霞山区海昌北横路2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湛江市霞山区海昌北横路2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湛江市霞山区海昌北横路2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湛江市人民大道北67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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