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8 15:26:2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4.4

   

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或利润)确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霞山区

地址

湛江市霞山区海昌路13号

适用条件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视同销售,且无法按照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收入(或利润)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湛江市霞山区海昌北横路2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湛江市霞山区海昌北横路2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湛江市霞山区海昌北横路2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湛江市人民大道北67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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