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9-02 17:16:35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8.8

   

对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核准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第十条第二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海滨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霞山区

地址

湛江市霞山区海昌北横路2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征、少征、多征、免征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湛江市霞山区海昌北横路2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湛江市霞山区海昌北横路2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湛江市霞山区海昌北横路2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湛江市人民大道北67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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