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31 10:02:0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4

名    称

代位权、撤销权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

收费规定

— —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昌路13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管辖范围

廉江市、霞山区、坡头区

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昌路13

适用条件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裁量标准

— —

提交材料

— —

申请期限

— —

法定办理期限

— —

承诺办理期限

—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部门衔接

—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

共享信息

— —

核查信息

—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湛江市人民大道北67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湛江市人民大道北67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湛江市人民大道北67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湛江市人民大道北67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