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1.2
名 称
税款追征追缴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昌路13号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管辖范围
廉江市、霞山区、坡头区
适用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裁量标准
— —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湛江市人民大道北67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