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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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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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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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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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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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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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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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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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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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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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R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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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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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依职权
£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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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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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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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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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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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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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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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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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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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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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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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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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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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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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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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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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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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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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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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西部海域石油、天然气等海洋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生产以及为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服务的工程作业、生活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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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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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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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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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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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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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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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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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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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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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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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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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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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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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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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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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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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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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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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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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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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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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税收违法行为移送法院审理的当事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2.税务机关在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后,函请省级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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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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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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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延长布控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续控手续;
2.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完税;
3.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欠税人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已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清偿终结的情形之一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撤控,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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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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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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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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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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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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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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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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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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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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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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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
《边控对象通知书》
《阻止出境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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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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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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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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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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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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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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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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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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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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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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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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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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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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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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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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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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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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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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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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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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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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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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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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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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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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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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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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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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