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31 09:41:4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9.2

   

契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七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科

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南海西部海域石油、天然气等海洋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生产以及为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服务的工程作业、生活服务企业

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

适用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契税减税、免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契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监察室

联系方式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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