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7.1
名 称
对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
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
5.《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南海西部海域石油、天然气等海洋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生产以及为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服务的工程作业、生活服务企业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号
适用条件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给予奖励。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
2.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
3.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4.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监察室
联系方式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科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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