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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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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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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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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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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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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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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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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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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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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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R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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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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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依职权
£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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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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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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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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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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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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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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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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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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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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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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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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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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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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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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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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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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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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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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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西部海域石油、天然气等海洋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生产以及为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服务的工程作业、生活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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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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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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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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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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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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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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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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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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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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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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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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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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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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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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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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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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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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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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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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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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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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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2.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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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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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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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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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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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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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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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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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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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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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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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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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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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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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教育附加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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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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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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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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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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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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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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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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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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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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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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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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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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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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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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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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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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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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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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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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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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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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