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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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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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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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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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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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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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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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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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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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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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R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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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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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依职权
£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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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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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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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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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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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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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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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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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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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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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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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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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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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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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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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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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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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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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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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西部海域石油、天然气等海洋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生产以及为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服务的工程作业、生活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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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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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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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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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复评申请,并按规定处理;
3.纳税人因规定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处理;
4.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逐步开放B、M、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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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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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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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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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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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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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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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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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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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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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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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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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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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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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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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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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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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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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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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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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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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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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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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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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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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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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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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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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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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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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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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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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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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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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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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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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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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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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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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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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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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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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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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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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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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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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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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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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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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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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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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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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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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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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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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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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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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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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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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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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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