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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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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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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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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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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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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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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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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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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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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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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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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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职权
R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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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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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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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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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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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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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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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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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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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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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办
R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R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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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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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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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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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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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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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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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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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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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西部海域石油、天然气等海洋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生产以及为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服务的工程作业、生活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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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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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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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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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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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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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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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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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税务机关的正式请示公文
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申请书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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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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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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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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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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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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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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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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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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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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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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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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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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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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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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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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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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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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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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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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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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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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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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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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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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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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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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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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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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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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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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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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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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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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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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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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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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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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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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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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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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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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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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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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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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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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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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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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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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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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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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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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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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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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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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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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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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