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3.1.5 名 称 批准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中山路119号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管辖范围 遂溪县、吴川市(县级市)、麻章区等区域 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号 适用条件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1236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号 12366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号 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