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2权责事项信息表(对未按时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0-09-02 15:08:1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26.2

   

对未按时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确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二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

湛江市人民大道北67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湛江市

地址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情况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无。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将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批量产生应征情况纳入风险管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9-12366/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759-12366/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湛江市人民大道北67/0759-12366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0759-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