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0 |
名 称 |
多缴税款退(抵)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R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R网上办理 R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湛江市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适用条件 |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3.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号) |
||||||||||||
申请人责任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9-12366/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759-12366/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湛江市人民大道北67号/0759-12366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号 0759-12366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