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
2020年第一季度欠税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至2020年3月31日欠缴税款(未达市级公告标准)且至公告之日前1日仍未清缴的企业(单位)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