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2021年第四季度欠税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至2021年12月31日止,欠缴税收达到区级公告标准的纳税人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2021年第四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税公告名单
2.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2021年第四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公告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