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
2023年第一季度欠税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截止2023年3月31日,欠缴税款达到县级公告标准的纳税人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2023年第一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税公告名单
2.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2023年第一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公告名单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