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
2023年第三季度欠税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截止2023年9月30日,欠缴税款达到县级公告标准的企业(单位)纳税人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2023年第三季度企业(单位)正常户纳税人欠税公告名单
2.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2023年第三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公告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