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码 |
1.2.3 |
名称 |
对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即办 R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依据实际情况由省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或县级税务机关核准 |
管辖范围 |
依实施机关而定 |
地址 |
―― |
||||||||
适用条件 |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有权批准税务机关接到汇总纳税申请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研究。经财政、税务部门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允许纳税人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制发文件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及纳税人;不允许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纳税人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汇总纳税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工作,核查无误的,上报上级税务机关;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758-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正街2号)进行咨询 |
|||||||||||
进度结果查询 |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758-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正街2号)查询进度结果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8-3641116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8-360127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正街2号 邮政编码:52623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由核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复议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