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8.2 |
名 称 |
发布欠税公告 |
权力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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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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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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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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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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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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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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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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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高要区 |
地址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府前大街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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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35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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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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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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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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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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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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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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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1.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1)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2)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3)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1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2.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罚款和非税收入。 3.欠税公告若涉及居民身份证的,居民身份证号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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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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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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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规定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对欠税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积极采取措施,约谈、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阻止出境、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加大欠税的清缴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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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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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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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758-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和平路16号、24号)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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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可通过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和平路16号、24号)查询进度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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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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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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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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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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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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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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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8-8362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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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8-8362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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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府前大街104号 邮政编码:526100 0758-8355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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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棠岗路1号 邮政编码:52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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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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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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