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码 |
1.16.2 |
名称 |
环境保护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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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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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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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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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即办 R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R网上办理 R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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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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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南岸街道、马安镇、大湾镇、金渡镇、新桥镇、白诸镇、莲塘镇、活道镇、白土镇、回龙镇、蛟塘镇 |
地址 |
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和平路16、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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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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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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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5.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6.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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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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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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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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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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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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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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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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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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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758-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和平路16号、24号)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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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可通过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和平路16号、24号)查询进度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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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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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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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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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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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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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8-8362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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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8-8362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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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府前大街104号 邮政编码:526100 0758-8355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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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府前大街104号 邮政编码:52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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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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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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