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1 14:50:39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码

1.12.2

名称

车船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R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R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即办

R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R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第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南岸街道、马安镇、大湾镇、金渡镇、金利镇、蚬岗镇、新桥镇、白诸镇、莲塘镇、活道镇、白土镇、回龙镇、蛟塘镇、河台镇、乐城镇、水南镇、禄步镇、小湘镇、笋围镇

 

地址

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和平路24

适用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车船税减税、免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车船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758-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第二税务分局(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和平路24号)进行咨询

进度结果查询

可通过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或前往第二税务分局(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和平路24号)查询进度结果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8-836281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8-8362928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府前大街104

邮政编码:526100

0758-835592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府前大街104

邮政编码:52610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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