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2 10:50:35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码

1.20

名称

核定应纳税额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R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第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南岸街道、马安镇、大湾镇、金渡镇、金利镇、蚬岗镇、新桥镇、白诸镇、莲塘镇、活道镇、白土镇、回龙镇、蛟塘镇、河台镇、乐城镇、水南镇、禄步镇、小湘镇、笋围镇

 

地址

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和平路24

适用条件

纳税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5 条或者 37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758-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第二税务分局(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和平路24号)进行咨询

进度结果查询

可通过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或前往第二税务分局(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和平路24号)查询进度结果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8-836281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8-8362928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府前大街104

邮政编码:526100

0758-835592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府前大街104

邮政编码:52610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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