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码 |
1.16.3 |
名称 |
环境保护税核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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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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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R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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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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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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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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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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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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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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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四会市 |
地址 |
广东省四会市广场北路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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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税源特征,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纳税人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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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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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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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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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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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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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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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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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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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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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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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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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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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758-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广东省四会市广场北路5号)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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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可通过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广东省四会市广场北路5号)查询进度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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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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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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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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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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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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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8-3366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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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8-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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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四会市广场北路5号 邮政编码:526200 0758-3366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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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棠岗路1号 邮政编码:52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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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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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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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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