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5 14:47:1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码

1.1.6

名称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二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R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

£即办

R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依据实际情况由省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或县级税务机关核准

管辖范围

依实施机关而定

地址

――

适用条件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机关申报纳税。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的,当分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机构汇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机关申报纳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纳税人申请报告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资料

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资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758-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广东省四会市广场北路5号)进行咨询

进度结果查询

可通过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广东省四会市广场北路5号)查询进度结果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8-336689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8-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四会市广场北路5

邮政编码:526200

0758-336686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由核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复议

地址和联系方式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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