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3.3.1 |
名 称 |
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þ 单位 囗 个人 |
启动类型 |
þ 依职权 囗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地豆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地豆镇、威整镇、罗源镇、迳口镇 |
地址 |
广东省四会市地豆镇大街东二路1号 |
||||||||
适用条件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税务机关责令,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将征收税款的相关信息及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用人单位的存款账户。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根据查询结果,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758-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广东省四会市地豆镇大街东二路1号)进行咨询 |
|||||||||||
进度结果查询 |
可通过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广东省四会市地豆镇大街东二路1号)查询进度结果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未按规定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 2.违反法定程序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 3.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8-3366896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8-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四会市广场北路5号 邮政编码:526200 0758-336686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四会市广场北路5号 邮政编码:52620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