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2.7 |
名 称 |
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259号)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þ单位 囗个人 |
启动类型 |
þ依职权 囗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江谷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江谷镇、下茆镇 |
地址 |
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沿江路龙桥新村1号 |
|||||||
适用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将征收、入库各环节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传递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明细信息记入单位和个人保险账户,按月记录、核算个人账户基金。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758-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沿江路龙桥新村1号)进行咨询 |
||||||||||
进度结果查询 |
可通过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沿江路龙桥新村1号)查询进度结果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2.滥用职权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将拍卖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8-3366896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8-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四会市广场北路5号 邮政编码:526200 0758-336686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四会市广场北路5号 邮政编码:526200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