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15 19:08:4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2.4

名  称

批准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适用对象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中山市

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45

适用条件

1、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

2、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咨询电话:0760-12366

2.咨询网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官网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ssw/zssw_index.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拍卖、变卖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在拍卖、变卖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的;

5.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或者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的;

6.不依法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或者擅自将应该拍卖的改为变卖的,在变卖过程中擅自将应该委托商业企业变卖、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处理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变价处理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0.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1.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2.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0-1236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纳服中心

联系方式

076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45号

0760-8830656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020-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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