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4 |
名 称 |
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核销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
适用对象 |
R 单位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数量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可多选) |
£ 个人 |
£ 依申请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 全省通办 |
£ 预约办理 |
£ 全市通办 |
£ 延时办理 |
£ 属地办理 |
£ 网上办理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最多跑一次 |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潮州市 |
地址 |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号 |
适用条件 |
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审批。 |
裁量标准 |
―― |
提交材料 |
《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特殊规定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部门衔接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对丢失印花税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适当赔偿; |
2.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逐级上缴省税务机关销毁;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需要销毁的,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税务机关批准,指派专人到县税务机关复核并监督销毁;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由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县或市税务机关批准,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的,由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销毁; |
3.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号 |
进度结果查询 |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号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 |
结果公示渠道 |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号 |
申请人责任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号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号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号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湘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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