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核销(票证)
发布时间:2020-08-20 11:35:1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4     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核销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适用对象 R 单位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数量规定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可多选) £ 个人 £ 依申请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全省通办 £ 预约办理
£ 全市通办 £ 延时办理
£ 属地办理 £ 网上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最多跑一次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潮州市 地址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
适用条件 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审批。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对丢失印花税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适当赔偿;
2.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逐级上缴省税务机关销毁;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需要销毁的,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税务机关批准,指派专人到县税务机关复核并监督销毁;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由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县或市税务机关批准,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的,由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销毁;
3.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
进度结果查询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
结果公示渠道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
申请人责任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94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湘桥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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