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 |
1 |
批准调回检查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2 |
批准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3 |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4 |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
5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6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7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8 |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9 |
特别纳税调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
10 |
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 |
1 |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2 |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3 |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4 |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
5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6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7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8 |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中堂税务分局、望牛墩税务分局、麻涌税务分局、高埗税务分局、石碣税务分局、道滘税务分局、洪梅税务分局、厚街税务分局、沙田税务分局、长安税务分局、寮步税务分局、大岭山税务分局、大朗税务分局、黄江税务分局、樟木头税务分局、清溪税务分局、塘厦税务分局、凤岗税务分局、谢岗税务分局、常平税务分局、桥头税务分局、横沥税务分局、东坑税务分局、企石税务分局、石排税务分局、茶山税务分局、南城税务分局、万江税务分局、东城税务分局、莞城税务分局、石龙税务分局、虎门税务分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 |
1 |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2 |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3 |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4 |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
5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6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7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8 |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9 |
特别纳税调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
10 |
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