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委托代征
发布时间:2020-08-20 16:15:53 浏览次数:1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8

   

委托代征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适用对象

R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东莞市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3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应当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2.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检查。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咨询电话:0769-12366

2.咨询地址:广东省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3号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3.咨询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纳税咨询”栏目咨询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委托代征协议书》

结果公示渠道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行政征收-委托代征信息”栏目(http://www.gd-n-tax.gov.cn/dgzfgspt/sszfgspt_index.shtml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9-22887000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纳服中心

联系方式

0769-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30769-2288770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省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020-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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