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 |
名 称 |
对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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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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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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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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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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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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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地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dmap/tree_map.jsp?type=1&category_code=01100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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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依据实际情况由省级税务机关、实际税务机关或县级税务机关核准 |
管辖范围 |
依实施机关而定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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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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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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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申请报告; 2.《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 3.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资料; 4.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5.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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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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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汇总纳税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工作,核查无误的,上报上级税务机关;按规定应由省税务局、财政厅批准的汇总消费税事项,市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复核无误的,上报省税务局。 |
承诺办理期限 |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汇总纳税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工作,核查无误的,上报上级税务机关;按规定应由省税务局、财政厅批准的汇总消费税事项,市税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复核无误的,上报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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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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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1.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消费税报批类、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统一由总机构办理,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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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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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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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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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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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咨询电话:0769-12366 2.咨询地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dmap/tree_map.jsp?type=1&category_code=011001018) 3.咨询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纳税咨询”栏目咨询(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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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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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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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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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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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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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9-2288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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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纳服中心 |
联系方式 |
0769-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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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3号 0769-22887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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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由核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复议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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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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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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