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2.3 |
名 称 |
加处罚款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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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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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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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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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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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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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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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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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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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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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
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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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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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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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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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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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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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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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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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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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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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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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3.税务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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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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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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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电话:0757-12366 2.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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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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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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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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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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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加处罚款的; 2.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8.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9.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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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3号 电话:0757-83827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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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3号 电话:0757-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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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3号 电话:0757-83837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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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2号 邮政编码:528000 电话:0757-83862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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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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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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