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区2025年第四季度(截至12月31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个人)纳税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的情况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企业)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企业)
3.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4.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2026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