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相关涉税业务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以下简称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自2026年9月1日起不再委托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代征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相关税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终止委托范围及终止委托时间
2026年9月1日起,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将终止委托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代征顺德区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税费相关业务。
终止相关委托代征税费的同时终止其代开相关增值税发票;委托代征单位扣税协议自动终止,委托代征单位不再发起相关税费批扣。
二、业务办理衔接
2026年9月1日起,上述相关业务由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各镇(街道)个人出租物业服务专区承接。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纳税人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或前往各镇(街道)个人出租物业服务专区等办税渠道办理申报纳税、申请代开发票等相关业务。
具体业务办税指引详见附件1,个人出租物业服务专区分布详见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2026年8月19日






